使用條款
第1條(目的)
本使用條款旨在規範使用者於使用EpopSoft, Inc.(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語言學習應用程式「Epop」及其相關附加服務時,本公司與「註冊使用者」所享有之權利、「註冊使用者」與「未註冊使用者」各自之義務與責任,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使用條款之繁體中文版係依韓文原版翻譯而成。如有爭議,本使用條款之韓文版本優先於繁體中文版適用。
第2條(定義)
本使用條款所使用之用語,其定義如下:「服務」指使本「註冊使用者」得利用本公司製作之內容學習外國語言之應用程式「Epop」。以下視文義,「服務」亦得稱為「Epop」。「使用契約」指註冊使用者與本公司間就服務之使用所締結之契約。「註冊使用者」指已締結使用契約,並依本使用條款所定取得服務使用權限之使用者。「未註冊使用者」指未與本公司締結使用契約而使用服務之使用者。「申請人」指為成為註冊使用者而擬與本公司締結使用契約之個人。「內容」指本公司作為服務之一部分,提供予註冊使用者之一切素材(包括但不限於文字、音訊、影片及/或網路服務)。「公開內容」指本公司作為內容所提供,並於線上免費或附帶廣告公開可取得之文字、音訊、影片及/或圖像。「註冊使用者內容」指註冊使用者於使用服務之互動功能時,上傳或輸入至服務之一切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像及/或影片檔案)。「付費服務」指僅供已完成付款之註冊使用者使用之本公司服務。「應用程式內購買」指註冊使用者為取得付費服務等而於服務內進行之一切付款。「應用程式商店」指與本公司具有契約關係之應用程式商店,包括Google Play、Apple App Store等。「網路付款」指註冊使用者為取得付費服務等而透過本公司所提供之網站進行之一切付款。「金流服務商」指與本公司簽約,代本公司處理應用程式內購買或網路付款之付款服務提供者。
第3條(使用條款之公告及修訂)
本公司應將使用條款及隱私權政策公告於服務內,以利註冊使用者便於確認。在不違反相關法令(如條款規制相關法律、資通訊網路之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之範圍內,本公司得視需要修訂本使用條款。本公司修訂本使用條款時,應於施行日前7日起,將施行日期及修訂內容公告於服務內之公告欄。本公司依前項公告使用條款之修訂並通知註冊使用者時,如註冊使用者於公告期間內未明確表示拒絕之意思,視為已同意修訂後之使用條款。註冊使用者如不同意修訂後之使用條款,得終止使用契約。但於終止請求時,如註冊使用者正在使用付費服務,使用契約之終止得受限制。
第4條(使用條款之解釋)
本公司就付費服務及其相關附加服務,得另定其他使用條款或政策(以下簡稱「附則等」)。本使用條款未定之事項或其解釋,依附則等、相關法令或大韓民國之商業慣例辦理。
第5條(使用契約之成立)
擬成為註冊使用者之申請人,應同意本使用條款,並依本公司所定之程序(包括社群登入等本公司所提供之登入方式)申請會員註冊;經本公司承諾其申請時,使用契約即告成立。但申請人如有本條款第15條第1項所定之使用契約終止或停權記錄,或因其他事由經認定不適格時,本公司有權拒絕該申請,或於事後終止使用契約。本公司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透過身分驗證機構進行實名及身分驗證。申請人於申請會員註冊時,不得提供虛偽資訊或冒用他人身分。因此所生之一切不利益及法律責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於註冊過程中所提供之資訊,不會對其他註冊使用者公開。本公司得因服務相關設備不足或其他技術上、業務上之事由,保留使用契約之成立。
第6條(個人資料保護義務)
本公司應盡力保護包括註冊使用者個人資料在內之個人資料。本公司依大韓民國相關法令及本公司之隱私權政策,將隱私權政策公告於網站,以利註冊使用者便於存取。
第7條(本公司之義務)
本公司盡最大努力,持續且穩定地提供服務。本公司建置並運作維護註冊使用者個人資料之安全與保護系統,且已公告及遵守隱私權政策。本公司於認屬正當時,應處理註冊使用者所提出之意見或不滿。必要時,得將處理結果通知註冊使用者。但註冊使用者所提意見或不滿之內容,如已於使用條款、隱私權政策、附則等、FAQ或其他可隨時存取之管道中說明者,本公司無處理或通知結果之義務。無法確認提出意見或不滿者之註冊使用者身分時,亦同。
第8條(註冊使用者之權利與義務)
註冊使用者因締結使用契約而取得使用服務之權利。註冊使用者就本公司透過服務所提供之內容,不取得任何權利。註冊使用者之資訊如有變更,應立即更新,以確保其個人資料隨時保持最新狀態。註冊使用者未履行本義務所生之不利益,本公司概不負責。註冊使用者就其註冊之服務帳號(以下簡稱「帳號」)之管理負完全責任。本公司就下列事由所生之不利益或法律責任,概不負責:
註冊使用者向第三人揭露其帳號相關資訊,或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帳號。
註冊使用者於知悉其帳號憑證遭竊取,或其帳號遭第三人使用(以下簡稱「未經授權之使用」)後,未立即通知本公司或未遵循本公司之指示。未經本公司同意,註冊使用者不得將內容用於使用服務以外之目的,尤其就下列行為,註冊使用者得負一切民事及刑事責任:
未經許可將內容另行製作為影片檔案等
未經許可將內容張貼於網際網路
未經許可將內容提供予第三人
從事損害本公司及/或提供內容之第三人利益之商業活動
其他侵害內容著作權之行為但公開內容之使用,依該公開內容著作權人所定之許可範圍辦理。註冊使用者不得有未經授權存取服務之伺服器及網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或妨礙服務提供之行為。 註冊使用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透過本公司未授權或未提供之付款管道購買或試圖購買服務
向本公司提供虛偽資訊,或蒐集、利用、提供、冒用或侵害他人個人資料
侵害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之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損害本公司、其他註冊使用者或第三人名譽之行為
妨礙本公司或第三人業務之行為
透過任何加工行為分解、變更或模仿服務之行為
蒐集其他註冊使用者個人資料之行為
未經本公司同意而將服務或內容用於商業目的之行為
於服務上公開猥褻、暴力或其他不當資訊之行為
冒充本公司或服務,或散布有關本公司或服務之虛偽資訊之行為
包括大韓民國資通訊網路之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第44條之7所定行為在內之其他違法或不當行為註冊使用者於使用服務時,應遵守本使用條款、其他相關條款及大韓民國相關法令。就註冊使用者未遵守上述規定所生之一切問題,註冊使用者應以自身費用及努力使本公司免責,並賠償本公司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
第9條(未註冊使用者相關事項)
未註冊使用者與第8條所定之註冊使用者負相同義務,本條另定未註冊使用者應額外遵守之義務。本公司建議未註冊使用者締結使用契約,並以註冊使用者身分使用服務。但為未註冊使用者之便利,本公司於締結使用契約前,亦得提供部分服務功能。未註冊使用者如為使用付費服務而付款,本公司得於其當下或一定期間後要求其締結使用契約。未締結使用契約而付款之未註冊使用者,不得要求行使註冊使用者之權利,就其使用服務所生之不利益及法律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未註冊使用者未遵守本條第3項,致本公司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該未註冊使用者得就其損害負責。
第10條(服務之範圍)
本公司提供予註冊使用者之服務包括:
利用內容及公開內容進行外國語言學習之功能
支援或激勵外國語言學習之附加功能但若註冊使用者所使用之裝置,其搭載之作業系統與服務不相容,則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功能可能會受到限制。就此,本公司於應用程式商店或其他適當管道公告服務運作所需之最低要求。
第11條(服務之變更)
除本使用條款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因營運上及/或技術上之需要,變更部分或全部服務,且就此不對註冊使用者另行補償。就可預見之服務變更,本公司應於變更前7日將變更事由、日期及內容公告於服務內。但如難以於7日前公告事由或內容者,得於事後公告。
第12條(對註冊使用者之通知)
除本使用條款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對個別註冊使用者之通知,得透過註冊使用者於加入時所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本公司所提供之訊息服務或類似方式為之。就對全體註冊使用者之通知,或對註冊使用者權利、義務有不利影響之變更,本公司得以公告於服務內公告欄之方式,代替第1項之通知。本公司就下列事由對註冊使用者或未註冊使用者所生之不利益,概不負責:
註冊使用者未將本公司得寄送通知之電子郵件地址等帳號資訊保持在最新狀態。
未註冊使用者未締結使用契約即使用服務,致使本公司無法與其取得聯繫。
第13條(服務之暫時中斷)
本公司得因天災,或服務相關設備之維護、檢查、更換、故障或通訊中斷等技術上或業務上之事由,暫時中斷服務之提供。如長期中斷服務之提供,原則上應事先通知註冊使用者。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於事後通知。
第14條(註冊使用者之使用契約終止)
註冊使用者得於服務內依其自由意思終止使用契約。但於終止時,如正在使用付費服務,使用契約之終止可能會受到限制。契約終止後,包括儲存於註冊使用者帳號之學習記錄在內之服務相關資訊將被刪除。因此,註冊使用者應於終止使用契約前就上述資訊採取適當措施;註冊使用者未採取該措施所致之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15條(本公司之契約終止、使用限制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終止與註冊使用者之使用契約,或限制其服務之使用:
未正常支付付費服務等購買費用,即使用或試圖使用服務
註冊使用者死亡
註冊使用者冒用他人個人資料或行動裝置而使用服務
未經許可變更本公司之用戶端程式,或駭入伺服器等,危害或妨礙服務之提供
妨礙其他註冊使用者使用服務
散布虛偽事實或以其他不正方法損害本公司之名譽、信用或妨礙其業務
冒充本公司之代表人或其他高階主管、員工等
於服務上從事垃圾訊息(spam)相關活動
註冊使用者違反本使用條款所定義務或大韓民國法令,經本公司催告改正後,仍未於相當期間內改正
第16條(廣告之刊登)
本公司得於服務內、網站、電子郵件、應用程式推播通知、訊息服務及社群媒體平台等刊登本公司或與本公司合作之第三人之廣告。收到本公司含廣告之電子郵件或訊息之註冊使用者,得要求拒絕接收;就訊息服務,註冊使用者亦得以於該服務內封鎖本公司官方帳號等方式拒絕接收。
第17條(註冊使用者內容)
註冊使用者內容不得包含下列事項:
對他人(包括本公司及內容出演者)之毀謗或無據誹謗言論
髒話、猥褻/不雅內容、暴力內容等違反公序良俗之內容
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及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等),或其他他人權益之內容
包含註冊使用者個人資料之內容(但註冊使用者已同意該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者除外)
無據持續引發恐懼或不安之內容
違反善良風俗及社會秩序之內容註冊使用者違反第17條第1項,或被檢舉達一定次數以上者,得對其採取下列措施,因此所生之不利益本公司概不負責:
本公司得自動或人工暫時刪除註冊使用者內容。但製作該內容之註冊使用者得釋明其內容未違反第17條第1項,經本公司認其釋明正當時,得解除暫時刪除措施。
不論註冊使用者是否購買付費服務,本公司均得限制其使用服務。本公司得為服務之宣傳及改善而利用註冊使用者內容,並於該等目的之範圍內對註冊使用者內容進行編輯、修改、重製等行為。
第18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使用限制)
就本公司製作、提供之一切(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之商標、標誌、服務及廣告),其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均歸屬於本公司。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註冊使用者不得以重製、傳輸、出版、散布、播送或其他方式,將使用服務中所取得之資訊用於營利目的,或使第三人為之。
第19條(免責)
因天災或與之相當之不可抗力致無法提供服務時,本公司免除提供服務之責任。就內容及公開內容,因著作權人之限制或註冊使用者之使用環境,於部分國家得無法使用。本公司就內容、公開內容及註冊使用者內容之合法性、正確性、完整性及可靠性,不為任何保證。本公司就透過服務內廣告及其他資訊、提議而購買或取得之第三人商品或服務,均不負任何保證。
第20條(服務之終止)
本公司得因經營上之事由終止服務,並應於擬終止服務之日3個月前,以第3條第3項所定方式通知註冊使用者。自服務終止通知日起至終止日止,服務之部分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第21條(費用付款)
付費服務之購買費用,原則上依本公司所定方法及方式付款。應用程式內購買透過應用程式商店之付款系統處理;網路付款透過本公司指定之金流服務商(如Paddle.com Market Ltd.)處理。所示價格已含適用之消費稅及其他稅捐。各付款方式支付方法之限制及購買額度,得依本公司、付款提供者(應用程式商店、金流服務商、行動電信業者、線上市集商店等)及政府之政策,而有不同適用。
第22條(訂閱取消及購買費用之退款)
透過Google Play應用程式內購買及其他方式
付費服務訂閱僅於未使用之狀態下,得自購買日起7日內取消。
大韓民國法令要求時,得允許取消訂閱。但依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屬限制取消之服務者,取消得受限制。
應用程式內購買如以行動電信業者之資費請款,且於電信業者請款後始請求退款者,依電信業者或應用程式商店之政策,得無法退款。尤其透過Google Play以行動電話付款進行之應用程式內購買,依Google Play政策無法部分退款。
如於購買日起7日後請求退款,本公司得依下列規定退還部分金額:得扣除一定之金融及應用程式商店手續費;就附有額外優惠之付費服務,優惠應予收回,並以每月一人方案(1人1個月premium方案)價格為基準計算退款額;退款額係自總付款金額扣除總使用金額(自購買日至退款申請日之經過日數×以每月一人方案為基準之每日使用金額)及違約金(總付款金額與總使用金額差額之10%)後計算;以外幣付款者,適用退款申請日之匯率;信用卡或行動電話付款之處理得需時日。
每月一人方案及1人/2人/4人12個月premium方案以外之付費服務,得適用另訂之付款及退款政策,本公司於銷售該等服務時將予告知。
截至退款申請日,已屆滿使用期間之所有付費服務,不在退款之列。
透過Apple App Store應用程式內購買
本公司無法確認付款狀態,亦無權處理退款;註冊使用者應直接向Apple App Store申請退款,並由Apple App Store處理。本公司得與Apple App Store分享使用資料以協助退款。
網路付款
金流服務商(Paddle.com Market Ltd.)以登記銷售商(Merchant of Record)身分處理付款及退款。
訂閱僅於未使用之狀態下,得自購買日起7日內取消。
居住於歐盟/歐洲經濟區及英國之註冊使用者,得依金流服務商之退款政策,自交易日起14日內取消。但如於該期間內已開始使用付費服務,撤回權得受限制。
如請求退款時已逾上述撤回期間,準用第22條第1項第3款。
退款依金流服務商之政策處理,完成退款得需時日。
共通
因本公司事由發生溢繳款項者,應予退還。因註冊使用者事由發生者,退款所需之合理費用由註冊使用者負擔。
退款原則上以付款時所使用之方式處理。如因未成年人等事由難以進行本人確認,得退還至法定代理人之帳戶或自動扣繳費用之帳戶。
註冊使用者請求退款時,本公司得確認購買記錄,並要求提出本人確認文件(退款申請書或相關客服記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名義之存摺影本、付款收據影本)。使用者為未成年人時,法定代理人得檢具監護證明文件請求退款。
第23條(準據法及合意管轄)
本公司與註冊使用者間之法律爭議,以大韓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就本公司與註冊使用者間爭議之訴訟,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儘管本使用條款就準據法及管轄另有規定,註冊使用者居住國之強行消費者保護法令仍得優先適用。本使用條款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